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双氯芬酸钠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医]字[2002]3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的规定,制定上述通知中未涉及的剂型规格药品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之前,凡在本市销售表列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原在我局备案价格高于表列价格的一律废止。 二、除附表中明确特指剂型规格的药品,其余均统一按表列剂型规格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其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我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按照国家计委规定,撤消京价(医)字(2002)266号文件附表中单硝酸异山梨脂胶囊的价格,仍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件公布价格。 五、撤消京价(医)字(2002)302号文件附表1中医保目录第294号北京天安联合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二甲双胍片剂价格,仍执行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公布价格。 六、对于已按通用名公布过最高零售价药品中未列剂型规格的,未经我局审定价格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否则,按擅自定价处理。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2年8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4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