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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因公出国签证表格翻译打印服务费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1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省对外友好合作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我省因公出国人员签证申请表格翻译打印收费的报告》收悉。鉴于你中心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服务有偿,自愿委托的原则,并参照外省的做法,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向因公出国申请人收取签证表格翻译打印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因公出国签证表格、资料实行统一翻译、电脑打印的办法,是规范管理、提高签证率的要求,也是方便出国申请人的具体措施。你中心应选用懂外语、熟悉签证政策的专业人员,配备专用设备和软件,确保因公出国人员签证表格的翻译、打印服务质量。 2、签证表格翻译、打印服务费试行标准,按送签国家鉴证表格的复杂程度核定如下:(1)日本、泰国:40元/人.国;(2)加拿大、英国、德国、意大利、新西兰、澳大利亚:70元/人.国;(3)美国等其他国家:60元/人.国。上述收费标准均含各种表格费用。除本批复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外再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3、签证表格翻译、打印服务费属重要服务收费,由省统一管理,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本批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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