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们报来《关于申请调整北海中学择校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北价费字[2002]33号)悉。为实行优质优价,促进北海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自治区重点高中--北海中学择校生费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海中学择校生费收费标准按每生每学期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由你们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收费标准方案,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北海中学生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确定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北海中学实施择校生收费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收取了择校生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不能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