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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省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确定如下: 一、南昌县、波阳县、丰城市:29名。 二、南昌市的新建县、进贤县、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景德镇市的乐平市,萍乡市的上栗县、湘东区、安源区,九江市的修水县、都昌县、永修县、武宁县、彭泽县、九江县、瑞昌市,新余市的分宜县、渝水区,鹰潭市的余江县、贵溪市,赣州市的赣县、信丰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安远县、瑞金市、南康市、章贡区,宜春市的万载县、上高县、樟树市、高安市、袁州区,上饶市的上饶县、广丰县、玉山县、铅山县、余干县、弋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信州区,吉安市的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遂川县、永新县、永丰县、安福县,抚州市的东乡县、乐安县、崇仁县、临川区,23名。 三、南昌市的安义县、青云谱区、湾里区,景德镇市的浮梁县、珠山区、昌江区,萍乡市的芦溪县、莲花县,九江市的德安县、星子县、湖口县、庐山区、浔阳区,鹰潭市的月湖区,赣州市的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龙南县、定南县、全南县、寻乌县、石城县,宜春市的奉新县、宜丰县、靖安县、铜鼓县,上饶市的横峰县,吉安市的峡江县、新干县、万安县、井冈山市、吉州区、青原区,抚州市的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2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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