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 2002年8月1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增加一款:“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