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凉山州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国办发〔2007〕69号)和中央29个部门制定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细则》精神,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和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背景和挑战
近年来,全州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破获了一批案件,成功解救了一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同时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呈现出新动向、新特点。团伙犯罪趋势明显,跨省案件时有发生,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分子更加狡猾并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寻找新的侵害对象。特别是我州局部地区贩卖婴幼儿犯罪活动十分突出,犯罪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参与人数逐渐增多,已呈现出职业化、家族式的贩卖婴幼儿犯罪团伙,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损害了凉山对外形象,由于拐卖妇女儿童滋生和诱发其它违法犯罪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使我州反拐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
二、指导思想
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部署、有力打击,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小康凉山、平安凉山、和谐凉山”建设。
三、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工作格局,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强化对重点地区治理,保障意见顺利实施。
(二)采取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的多渠道筹资办法,为意见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构建全州反拐信息系统。
(四)加强区域合作,有效打击跨区域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
四、组织机构
(一)设立打拐专门机构。
为加强对全州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在州公安局刑侦支队增设“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侦查大队”,其主要职责是:在州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面掌握全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动态,建立全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信息资料,指导、协调全州打拐工作,防范和打击州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负责建立健全日常打拐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解救和安置工作,以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州社会稳定。
(二)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依法严厉打击我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加强公安机关之间的联合作战以及公安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经州政府同意,成立由州公安局局长袁刚为召集人,州级相关单位有关领导为成员的凉山州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联席会议制度(附后),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由支队长杨大章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为成员(附后),负责协调组织意见的实施和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为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力合作,构建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联合机制,解决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救助、培训等必要援助,让被解救妇女儿童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争取在2012年底,使全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切实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
(一)要依法及时逮捕、起诉、审判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检察院、法院负责)
(二)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关心和监管,积极预防犯罪发生。(综治办负责,公安局、民政局、总工会、妇联协助)
(三)在新闻媒体上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州委宣传部负责,文化广电局、凉山报社、教育局、司法局、公安局、妇联协助)
(四)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教育局负责,文化局、妇联协助)
(五)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安局、人事局、工商局协助)
(六)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铁路公安处、交通局负责,公安局、团委、妇联协助)
(七)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以及其它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打击并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妇联协助)
(八)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打拐专业队伍建设,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多发的地区要固定相应的民警负责打拐工作,并不断加强民警反拐侦察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公安局负责)
(九)加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整治力度,切实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局负责,教育局、民宗委、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与计生委、妇联协助)
(十)加强反拐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民宗委、民政局,妇联协助)
(十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局负责)
(十二)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公安局、民宗委、人口与计生委、妇联协助)
(十三)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局负责)
(十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公安局负责,民宗委、民政局、妇联协助)
(十五)各地区之间尤其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要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争取和州外主要流入地(山东、河南、河北、福建等地)公安部门建立打拐协作机制。(州公安局负责)。
六、经费保障
(一)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要把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包括申请国内外有关反对拐卖妇女儿童项目),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事业。
七、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本意见的组织、协调、实施。各县市、成员单位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本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凉山州反拐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凉山州反拐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袁刚州公安局局长
成员:
朱 建 英州法院副院长
杨 周 洪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子拉约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米色尔海州综治办主任
吉伍吉史州公安局副局长
卓 雪 梅州教育局副局长
白云州民宗委副主任
邓激州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王 雅 林州人事局副局长
戢 佩 生州劳动局党组成员就业局局长
李 德 明州司法局副局长
赵雷州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石 正 文州民政局机关党委书记
曹 紫 则州人口与计生委副主委
侯 川 华州卫生局副局长
马岚州工商局副局长
卢 汉 荣州交通局副局长
胡然西昌铁路公安处副处长
马 燕 灵州妇联副主席
李 雅 川州总工会副主席
宋 程 凡团州委副书记
刘泱凉山日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
附件2: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召集人:
杨大章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
成员:
罗春秀州法院刑一庭庭长
徐洪波州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程庆玉州委宣传部宣传文艺科科长
宋月林州教育局安全科科长
曾学军州民宗委政策法规科科长
黄刚州民政局安置科科长
岳明红州司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晓莉州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
袁希远州人事局办公室副主任
罗华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雷震州综治办科员
李明州交通局主任科员
胡蓉州文化广电局总编室主任
罗春华州卫生局基护科科长
邓一民州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王兴国州工商局个体协会秘书长
谢晓东西昌铁路公安处刑大内务大队大队长
马伟利州总工会维护部部长
陈慧英州妇联维权部副部长
赵英团州委青联秘书处秘书长
宋兴龙凉山日报社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