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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黑办发[2002]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作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文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7月28日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
为保证中央和省委制定的各项政策在我省农村得到全面落实,特对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当地的党委书记,各政府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其分工,分别为分管工作的责任人。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到的部门主要领导为部门责任人。各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宣传、检查、落实和总结的责任。 二、责任制的内容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针对每个阶段的不同任务和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做好全面工作。特别要注意把好“十个关口”,以保证改革的平稳进行。 (一)严把组织机构关。 按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各市(地)、县(市)、乡(镇)都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全责。建立起层层有组织、事事有人抓,下级对上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实行“逐级督查,全省巡视”的督查机制,省级派出指导督查巡视组,市(地)向县(市)、县(市)向乡(镇)、县(市)、乡(镇)向村全面派出指导督查组。 (二)严把思想认识关。 各级领导干部首先应认真学好中央和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特别要学好中发[2000]7号、国发[2001]5号、国办发[2002]25号及黑发[2002]9号等文件,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用中央的精神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地要层层发动,对乡(镇)和村干部进行全面动员和教育,通过学习,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思想基础。 (三)把好宣传教育关。 结合本地的实际,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内容、政策和目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要开展好“农村税费改革宣传报道月”活动,扩大宣传面,注重宣传效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好宣传的政策口径,把政策交给基层、交给群众,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把好调查测算关。 各级领导干部应主动深入基层和农户进行实地调查,准确掌握农业生产、农业税征收、农民负担、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统计测算表》的口径,对1998年前5年主要农作物的产量、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农业人口、农业税收、乡统筹、村提留和由农民承担的各种收费、集资等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统计调查,认真进行测算。做到统计数据真实、口径统一、填报及时、测算准确。对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等关键要素,必须向农民张榜公布,得到大多数农民的认可。各级领导要严把数据真实关和测算准确关,对上报的统计测算表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字。 (五)严把方案制定关。 各地应在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真实数据的基础上,按中央有关政策和《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黑发[2002]9号),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对意识到的问题,应尽早拿出解决办法,把问题解决在改革实施前,确保方案符合政策、科学合理。努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重点对农民负担、农业税率、附加率、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一事一议等政策进行严格把关。 (六)严把方案审批关。 各县(市、区)是具体组织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的关键层次,各县(市、区)既要把好乡镇上报方案的审批关,又要制定好本级的方案。上报的实施方案必须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一把手签字,各市(地)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层次,要对所属各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把好第一道关,严格审核,经审核后的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以及市(地)总体实施方案也应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一把手签字后上报。各市(地)、县(市、区)在审查下级实施方案时,要注意协调好各相邻县(市、区)及乡(镇)确定的常产,避免相差过大。 (七)严把指标分解关。 各县(市、区)实施方案批复到位后,应立即将方案落实到乡(镇)。各乡(镇)必须在农业税开征前将各项农业税收指标分解落实到村、到户。这是农村税费改革最基础的环节之一。要保证农民负担水平有明显下降,并且得到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可,同时又要保证国家税收能够按计划征收上来,关键在于基层的操作。为防止个别地方对农业税层层加码,各地应严格按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细化指标,根据农户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税收任务。同时将到户的农业税任务分解情况及时张榜公布、通知到户,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农民的监督。 (八)严把规范征收关。 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讲究工作方法,通过宣传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强化农民自觉纳税的意识。对少数征收难点问题,要依法办事,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加以解决,既要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又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注意保证社会稳定。 (九)严把转移支付关。 为了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央和省都将拿出一部分资金,对乡级予以转移支付,对村级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绝不能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要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十)严把群众上访关。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有的在改革前就已经存在,但改革后更为突出;有的属于试点方案本身不够完善;有的则是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对能够解决的要责成有关部门迅速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立即向上级汇报。同时要认真做好说服解释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执行责任制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建立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制,特别是县乡两级要切实负起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涌现的好典型、好事例,各地应大张旗鼓地宣传,并予以表扬。对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特别是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具体处理办法按《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原则和主要内容,引导和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农村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及各种摊派,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从而深刻理解、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宣传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省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 (三)宣传先期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四)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经验,反映农民群众的积极反响。 三、具体措施 (一)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宣传报道月”活动。省及各市、县、乡在7月份普遍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宣传报道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报道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及有关内容。 (二)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致全省农民群众的公开信》,在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刊(播)发,并印发至农民群众。 (三)以省政府名义在全省各村屯张贴1张《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公告》。 (四)编印《农村税费改革通俗读本》,免费发到农户,做到户均1册。 (五)编印《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汇编》,发至税改工作人员。 (六)组织农村税费改革宣讲报告,介绍试点工作经验,并制成录像带通过农村有线电视网络向农民播放。 (七)为农村党员上一次“充分发挥农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题党课。 (八)税费改革期间,《黑龙江日报》、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经济报》、《黑龙江朝文日报》、《黑龙江农村报》等省直新闻煤体要开辟专题、专栏,搞好宣传报道。各地新闻媒体也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九)税费改革期间,各县乡要在主要街道悬挂、张贴农村税费改革宣传标语,充分利用有线广播、橱窗、板报等加强宣传,采取报告会、座谈会、演讲、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为农村税费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宣传工作的指导,面对面地做宣传、动员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精心策划、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报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做到领导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加大报道力度,切实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宣传报道月”活动,做好平时的宣传报道工作,为农村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农村税费改革宣传要进村入户,努力扩大覆盖面,使这次改革的政策措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效果。 (四)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全面准确把握宣传口径,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及其他人员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农村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处分。 第二条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计税常产或者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村提留、乡统筹和各项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三条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有下列行业之一的,分别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制发增加农民负担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税费收取项目、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向农民多征农业税及其附加或农业特产税,或者重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或者乱征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的; (四)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擅自要求或者超限额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及以资代劳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农民参加各种保险、捐款捐物、投资入股、提供赞助、购买书籍和其他物品的; (六)违反规定向农民集资、摊派或者开展涉及农民负的担各种达标升级活动的; (七)违反农业税附加管理使用规定,平调、挪用、挤占集体资金的; (八)非法向农民罚款、收费,提高标准或者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 (九)销售生产资料、收购农产品不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者不及时兑现农产品收购款(国家政策允许代扣代缴的除外)的; (十)隐瞒计税土地面积,变相截留农业税款的; (十一)不按规定向农民公布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的; (十二)强行摊派报刊订阅的; (十三)其它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 第四条因违反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造成农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除应依法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对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处理明显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屡犯不改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控告人的; (三)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四)同时查出两种以上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 (五)有其它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交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 (三)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并挽回影响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它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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