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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制定高压氧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2]4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
为了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开展的高压氧治疗项目,统一高压氧治疗收费标准,经我们调查和成本测算,决定对我市各医疗机构开展的高压氧治疗项目的价格作如下规定: 轮椅入舱加收10.00元/次,平车入舱加收20.00元/次。 以上价格为二级医院收费标准,三级医院可在此基础上加收10%,此规定于2002年8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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