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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划分城镇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报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划分城镇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划分城镇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我市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及目前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划分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上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呼和浩特市市区、建制镇、县城和王矿区,呼市市区包括城区、石化组团和白塔组团,其中城区范围包括二环路沿线范围内用地及如意、金川分区。 二、税额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一类地区5元/平方米; (二)二类地区3元/平方米; (三)三类地区2元/平方米; (四)四类地区1元/平方米。 三、呼和浩特市区土地等级划分界限 (一)一类地区 由兴安南路、兴安北路、北垣东街、北垣西街、车站东街、车站西街、通道北街、通道南街,大北街、大南街、兴盛街、小召头道巷、公园南路、大学西路、大学东路所围成的区域及这些道路两侧的所有店铺(以门牌号为准)。 (二)二类地区 由大台什路、大学东路、东影南街、东影北街、北垣东街、兴安北路、海拉尔东路、海拉尔西路、巴彦淖尔北路、巴彦淖尔南路、鄂尔多斯路、石羊桥西路、石羊桥东路、诺和木勒大街、师大南路、内蒙古农牧学院所围成的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三)三类地区 包括二环路沿线范围内除一类、二类地区以外的用地及如意、金川分区。 (四)四类地区 包括石化组团和白塔组团范围内的用地。 四、各旗县区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按照经济繁荣程度,各旗、县、区地方税务局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应将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两个类别,即三类和四类地区,分别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予批转,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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