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纠风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现就加强城乡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收费
(一)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省定贫困乡农村的义务教育收费。
从2002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21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县城区以外的乡镇及城镇所属农村中小学和省定281个贫困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的农村初中和小学试行“一费制”,收取一项综合费用(包括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信息教育费等)。试行办法按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教计字[2002]121号)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为:
小学每生每学期9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5元。住校生另按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30元的限额交纳住宿费。搭膳生另按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10元的限额交纳搭膳费。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二)非贫困地区农村的义务教育收费
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次性收费。小学、初中只允许收五项费用:(1)杂费及信息教育费:小学每生每学期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90元。(2)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学生用书目录,按省价格部门核定的课本标价据实收取(必须与课本和教学配套的学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3)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20元。(4)住宿费:住校初中、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40元。(5)搭膳费:凡搭膳的初中、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元。
上述作业本费、住宿费和搭膳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搭膳费指燃料费,凡使用学校提供燃料蒸、热饭菜的学生(含城市初中、小学生),需交纳此费,其余不在学校搭膳及直接用现金或餐券用膳的学生不交搭膳费。
上述农村初中、小学是指校址在县城这以外的乡镇及城镇所属的农村中小学。
二、城市义务教育收费
(一)城市义务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杂费:校址在县城所在地的学校(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城所在镇、县级市、区和工矿区),小学每生每学期3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5元;校址在各设区市所在地的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元。
2、配备了电教、实验设施,可继续收取电教、实验费,但两项收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3、代收费:只限于课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和学具费。
(1)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学生用书目录,按省价格部门核定的课本标价收取。
(2)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3)电教教材费收取应根据学校电教装备情况和层次的不同,按学校电教装备类别提出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其余未尽事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电教教材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0]113号)的规定执行。
(4)学具费收取对象仅限于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开设了数学、美术、自然三门课的学生,每生每学期学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学具收费标准试行一年,2003年秋季开学前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4、证照工本费:仅限于学生证、校徽、毕业证和完成义务教育证书工本费。其中完成义务教育证书工本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余证照工本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5、住宿费:城市初中、小学住宿费(寄宿费)的收费标准,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住宿费仅限于向住宿生收取,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再向住宿生收取水电费等任何费用。寒假、暑假仍要求住校的学生按照每学期住宿费标准的一定比例交纳费用,具体为:寒假按每学期住宿费标准20%、署假按每学期住宿费标准的40%收取。
6、搭膳费:凡搭膳的中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地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7、水电费:各地从严核定向学生(不含住宿生)收取的水电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地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二)城市义务教育相关收费行为的规定
盲、聋、哑、弱智学校收费,根据其特点不同,执行本文规定的初中收费标准。
各类公办民助、国有民营初中、小学的收费标准,按照城市义务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对个别实验性的中小学校,如外语学校、双语学校等,如其教学质量和教学设备达到较高的水平,并经设区市教委批准同意办学后,可以高于本文的规定收取相关教育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部门提出,经设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户口不在本市、县(区)、乡(镇)、学区(地段)的中小学生,确需异地借读,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借读,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借读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备案。户口是判定学生是否能在本学区(地段)就读的唯一依据,因此,不得向户口在学区内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如学生没有随父母(而是随其他任何人)落户,则需在学区(地段)内落户达到三年及以上的时间方可免收借读费;学生随父母落户的,则不受落户时间的限制,只要在户口规定的学区(地段)内就读均不得收取借读费。对符合规定正常转学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收费委托各地管理,即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教、教育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的所有收费,如资料讲义费、自行车看管费、文体费、民办教师工资和公办教师津贴等等,以及省以下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定的一切收费项目和标准均须停止执行。各类商品,包括教辅材料、课桌椅等严禁进入校园销售,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不准违反规定举办未经批准的特色班、文化补习班;严禁学校统一为学生代办各种社会保险;各类社会培训严禁进入中小学校园,更不能将此类培训内容列入教学课程表,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培训。对上述行为各地应在自查的基础上,切实加以纠正,立即停止收取上述各项费用。
各级政府、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准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必须严格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不得为学生代办本文规定以外的任何项目和事务;必须严格按收费程序收费,不得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不准在收费上“暗箱操作”、变相收取各种费用;不得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收取借读费,违反规定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各中小学校应实行公示制(公示办法另行行文),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收费时,必须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省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公示减免费用的学生名单;必须凭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各项收费必须如实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各设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省定收费项目、标准和相关配套政策,并根据省定授权范围,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保证教育收费的统一。
四、保证义务教育投入,加强收费和财务监督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依法逐步增加。对试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应按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上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福利和基建等方面的开支。每学期终了,学校要将各项费用收入和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的监督。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审计制度,对学校费用收支中存在的问题要督促其认真整改纠正。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学校经费。中小学收费收入不属于政府调节基金范畴,已纳入政府调节基金范畴的要立即纠正,并全额返还。
各中小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杂费,城市中小学减免人数在10%以内;农村中小学减免人数在15%以内。如遇特大自然灾害,可适当扩大减免比例。
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入学起施行。在此之前所有义务教育的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各地价格部门要组织力量并会同财政、教育、监察部门,在秋季开学后对全省教育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