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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津知管字[2002]第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鼓励我市开展技术创新,保护知道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2002年度专利申请资助金将按照市财政拨款额度予以资助。 附件: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天津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天津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个人申请专利依本办法给予资助。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2、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资助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为本市代理机构。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列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市重大攻关计划、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列入市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单位及专利试点企业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 ①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件; ②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件; ③ 符合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技术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 2、国内一般专利申请项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 ①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200元/件; ②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700元/件; ③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300元/件。 3、国内一般专利申请项目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 ①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600元/件; ②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400元/件; ③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200元/件。 4、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合计的实际发生额低于本条1、2、3项规定的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报验下列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1份(审批表由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3、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发票原件审核并作标记后退回(国内申请费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正式发票,代理费应提交天津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国外申请费用应提交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 4、申请专利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机构委托书复印件1份; 5、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专利申请资助资格检索报告(或专利文献检索报告)1份,国外专利申请提交专利文献检索报告1份; 6、非职务发明提交专利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复印件; 7、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项目的国内、国外专利申请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六条 领取资助金的单位凭《付款凭单》及单位有效发票领取转帐支票;领取资助金的个人凭《付款凭单》、申请费和代理费发票原件领取现金。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金申请,并组织对专利申请项目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批复意见办理资助金支付。 第九条受理、兑现专利申请资助金时间为:每月21日~27日(节假日向后顺延),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2月底。 第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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