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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土地测绘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02]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临沂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部门收取土地测绘费问题的请示》([2002]临价检字第13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计委,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在为用地单位办理征地和土地登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再另行收取土地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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