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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文物局收取文物赔偿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02]2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文物局: 你局申请收取文物赔偿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10月3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有关规定,你局可根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参照文物鉴定机构鉴定的文物等级和有资质的文物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值,收取文物赔偿费。 请你局于接文后二十日内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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