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门市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函[2002]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水资源费缴纳主体的请示》(荆价文[2002]14号)收悉。根据湖北省政府113号令规定及有关部门多次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按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漳河水库供生活,工业用水价格的批复》(鄂价重字[2000]206号)精神,生活用水0.1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14元/立方米。 二、考虑维持荆门市现行水价政策的稳定,经协调,水资源费暂由荆门市供水总公司缴纳。 三、以上意见自今年七月抄见水量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