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