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厅(局)级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2]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有的放矢地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人才资源开发利用、配置的一项战略性工作任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市、县人事局和各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人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毕业生结构性过剩、部分人就业观念不合时宜、部分用人单位盲目追求高学历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学校调整培养专业和层次结构以满足毕业生继续学习、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用人单位树立唯才是用和适才适用思想的紧迫性,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满足毕业生提高学历学习或继续选修适用专业的需求,尽量减少毕业生待业率。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大人才市场建设力度,强化人才服务中心和人才市场的中介服务功能,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单位,下同)提供包括人事代理在内的各种相关的社会化服务;要坚决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严格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的审批和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毕业生供求信息发布工作,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信息服务,逐步建立起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三、各地方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及毕业生准入条件和办事程序聘(录)用毕业生。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凭增人计划到省人事厅办理聘(录)手续(附件l、2、3)。
四、要按照省九次党代会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决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工作。对广州、深圳和珠三角地区生源的毕业生主动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转到工作地区,也可放在原籍,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其办理落户手续,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包括存放档案在内的人事代理服务。
附件:1、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办事程序
2、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
3、2002年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聘(录)用非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入户准入条件
广东省人事厅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办事程序
一、聘用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一)聘用单位(指有人事户头的单位,下同)提交:
1、聘用毕业生函件一份(由有人事户头的单位向省人事厅申报,函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下同);
2、《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下同);
3、《增人计划卡》;
4、毕业证书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二)省人事厅办复:
1、同意或不同意聘用毕业生的复函;
2、退回《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一份给申报单位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一份留省人事厅存查;
3、《增人计划卡》(同意聘用的加盖人才管理开发处印章,凭一加盖印章的《增人计划卡》去核发工资,反之不加盖印章)。
二、聘用大专和中专毕业生
(一)聘用单位提交:
1、聘用毕业生函件一份;
2、《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
3、《增人计划卡》;
4、聘用中专生须附送盖有学校公章的中专生招生录取名册复件一份;
5、可毕业证书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二)省人事厅办复:
1、同意或不同意聘用毕业生的复函;
2、退回《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一份给申请单位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一份留省人事厅存查;
3、《增人计划卡》(同意聘用的加盖人才管理开发处印章凭加盖印章的《增人计划卡》去核发工资,反之不加盖印章);
4、发给同意聘用中专毕业生《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5、发给同意聘用中专毕业生普通人员入户指标卡。
附件2:
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
姓名:
接收单位: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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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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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籍贯││婚否│││
├─────┼─────┼──────┼───┴─────┴────────┤│
│政治面貌││毕业学校│││
├─────┼─────┼──────┼───┬─────┬────┬───┼──────┤
│专业││学历││学位││生源地││
├─────┼─────┼──────┼───┴─────┼────┴───┼──────┤
│培养方式││拟安排岗位││身体状况││
├─────┼─────┴──────┴─────────┴────────┴──────┤
│││
│简││
│历││
│││
├─────┼─────┬──────┬──────────────────┬──────┤
│家庭主要成│姓名│与本人关系│ 单位及职业 │政治面貌│
│员├─────┼──────┼──────────────────┼──────┤
││││││
│├─────┼──────┼──────────────────┼──────┤
││││││
│├─────┼──────┼──────────────────┼──────┤
││││││
│├─────┼──────┼──────────────────┼──────┤
││││││
├─────┼─────┴──────┴──────────────────┴──────┤
│现实表现(││
│包括奖惩情││
│况)││
│││
│││
└─────┴──────────────────────────────────────┘
┌─────┬──────────────────────────────────┐
│考试考核情││
│况││
├─────┼──────────────────────────────────┤
│主管部门审││
│批意见││
├─────┼──────────────────────────────────┤
│审批机关意││
│见││
├─────┼──────────────────────────────────┤
│备││
│注││
│││
└─────┴──────────────────────────────────┘
┌──────┬─────────────────────────────────┐
│见习试用期起│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止时间 ││
├──────┴─────────────────────────────────┤
│ 见习试用期个人总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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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内容包括(1)思想方面:政治思想表现,劳动和工作态度,思想政策 │
│意见│水平,组织纪律,受过何种表扬、批评;(2)业务方面:专业基础理论在实际 │
││工作中运用如何,做出了哪些突出成绩、有哪些合理化建议、有何特长。│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同意按期││
│转正或延││
│期转正及││
│理由││
││批准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备 ││
│ 注 ││
└────┴───────────────────────────────────┘
附件3:
2002年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聘(录)用非广州
生源应届毕业生入户准入条件
一、非广州生源大专、中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凡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准予申请就业入户广州市。
二、非广州生源大专、中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在读书期间父母亲户口已迁入广州市,本人属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准予申请就业入户广州市。
三、非广州生源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准予申请就业入户广州市:
(一)毕业生就读的学校属于国家教育部核准的高校。
(二)毕业生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大专学历毕业证书;
(三)毕业生所学专业在以下16个本市紧缺专业目录范围内:法学类(狱政管理、劳教管理专业),公安学类(警察管理、侦察、预审等公安部门专用专业),公安技术类,艺术类,材料类,机械类,仪器仪表类,电工类,电子与信息类(无线电技术、通信工程、器件制造与应用、机床数控技术专业),土建类(铁路与桥梁工程、隧道与地下工程、给水与排水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见一铁道工程专业),化工与制药类,交通运输类(包括铁道、船舶专业),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医学影像,高级护理,包装设计;
(四)学用一致。
四、非广州生源中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准予申请就业入户广州市:
(一)毕业生就读的学校属于国家部属、原为国家部属现划转到地方或下属企业、广东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二)毕业生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普通中专学历毕业证书;
(三)毕业生所学专业在以下7个本市紧缺专业目录范围内:政法类(狱政管理、劳教管理专业),交通运输类(包括铁道、船舶专业),钢铁冶金类,电工类,机械类,化工与医药类,艺术类;
(四)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就业准入的90个技术工种范围内的,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学用一致。
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