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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决定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当前,在我市城市建(构)筑物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扰乱社会治安及经济秩序,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为迅速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政规章,依法查处这种违法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组织有关执法机关,互相配合,综合治理。对利用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要依法坚决打击。尽快遏制这种违法活动泛滥的状况,净化社会环境。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积极行动起来,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建(构)筑物、树木及公用设施的产权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设施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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