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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旅行社向参加出国游旅客收取代换外汇手续费的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02]3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物价局、省属各旅行社: 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的规定,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自行到银行兑换,不再由旅行社集中为旅客办理换汇手续。因此,我局粤价函[2001]322号文有关旅行社向旅客收取代办换汇手续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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