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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基建项目审批收费、车辆收费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检[2002]1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基建成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高新技术开发区收费环境,根据省委领导指示和省委督查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建项目审批收费、车辆收费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1、基建项目审批收费。包括对基建项目报建有审批和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以及通过职能部门向基建项目收费的政府和部门。 2、车辆收费。在车辆购买、落籍、使用各环节向车主收费的公安、交警、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单位。 3、高新区收费。经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在开发、管理过程中,建设、国土等部门收费。 主要检查上述各部门2001年元月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内容 1、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3、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4、重复检测、重复办证、重复保险并重复收费的。 5、增加收费频次、肢解收费项目的。 6、将行政职能转移为有偿服务职能并收费的。 7、无证(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收费或未按规定年检的行为。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从8月1日至8月31日。 基建项目审批收费检查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和群众反映,选择部分重点基建项目开展检查,其中长沙市确定3个项目,其他市、州确定2个项目,省局将从中选择部分项目会同有关市、州联合检查。 车辆收费检查在省辖市和县级市进行。采取下查一级、联合办案的方式,重点检查对出租车辆、社会车辆收费情况,其余在全国车辆收费专项检查中再作安排。 高新技术开发区收费检查由省局会同有关市、州物价局联合开展。 三、检查的政策依据 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物价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做好工作安排。在当前各项检查任务相当繁重的情况下,要合理安排好检查力量,确保此次检查工作有专人负责,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依法行政。凡是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案件,都要依法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把握好相关政策。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收费政策问题,各级物价部门都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建议,为全面规范基建、车辆、高新区收费提供条件。 (四)做好总结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要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等在9月15日前报送省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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