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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更好地筹集水利建设整治资金,稳定水利建设资金的来源,切实提高本市水利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进行调整,即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0)24号)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自今年6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调整为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十五”期间减半征收。即内资企业由原来的0.25%调整到1%;外商投资企业由原来的0.25%调整到0.5%。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属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道、海塘等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支出。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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