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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050号、沪财预[2002]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函》(沪劳保财[2002]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江南造船集团公司技工学校、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和上海石化工业学校等四所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学费标准,普通专业由每生每学期900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500元:复合专业由每生每学期1200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2000元。 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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