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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国兴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房]字[2002]2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兴家园物业管理费增项申请》收悉。按有关开发建设文件,国兴家园小区属普通住宅,应执行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于超出普通住宅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袋装垃圾及保洁费标准按月每建筑平方米0.20元收取。此项费用中已含大垃圾桶、每月每户的垃圾袋和大垃圾桶垃圾袋费、保洁费,不得另收保洁费。 2、楼宇保安费标准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20元收取。此项收费用于楼宇大堂保安及加强楼宇保安,不得另收保安费。 3、可视对讲及门禁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烟感、喷淋)、燃气泄露报警、电子巡更、水表远传系统运行维费标准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0元收取。 本文自2002年7月26日起执行至2003年7月25日止。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经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后,重新报市物价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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