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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地税函[2002]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38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3年起,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以下称两区两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适用《广州市车船使用牌照税适用税额表》,原分别适用市区和两区两市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表》同时停上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省部分地方在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省局进一步明确。根据《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的车辆,不论其车辆领挂的是哪类交通牌照,一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对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拥有的车辆,除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使、领馆待遇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外,不论其车辆领挂的是哪类牌照,一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对不在发牌地年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车辆,原则上应由发牌地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年审时发现发牌地税务机关没有征税,年审地税务机关可以补征。 四、对从香港、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既挂港、澳牌照又加挂国内牌照的车辆,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公务用车外,应在车辆年审地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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