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
我局去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宁价房字[2001]205号)和《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的通知》(宁价房字[2001]206号)实施一年多,情况良好。鉴于《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明确的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已包含了拆迁安置的全部费用,我局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下发的《关于城市拆迁安置工作中向被拆迁人收取费用标准问题的通知》与之有抵触,不再适用。经研究决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城市拆迁安置工作中向被拆迁人收取费用标准问题的通知》(宁价房字[1996]161号),该文于同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