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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信阳统一销售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2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信阳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信阳市统一销售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信价工字[2002]53号)收悉,现将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关于专用变压器高压电价。农村专用变压器电价应按趸售县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但未进行农网改造的地区,如果专用变压器是挂在农民集资的10KV线路上的,每千瓦时可加收1分钱的维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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