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二00二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 1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监察部提出的“以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重点,继续深入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和药品品种
全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100%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它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在2002年要达到50%以上。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
市卫生局应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统一组织全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集中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一律不得自行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决策。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应充分考虑县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
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管理
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由市物价局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价[2001]273号)确定,在招标地区范围内执行。
四、中标药品采购的管理
全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必须严格按照中标药品目录采购中标药品,执行市物价局公布的临时零售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及舆论的监督。
五、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机制,依法加强政府、社会和舆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严肃查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