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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晋价费字[2002]2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核定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的报告》(晋贸易规字[2002]4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晋政函[2002]39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财综[2002]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每套种40元(含正本、铝合金框、副本、申请表),有需要增领副本的,另外加收副本工本费每本10元。 二、你办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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