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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柳州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柳州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57号),现就调整柳州市部分辖区行政区划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柳州市部分辖区行政区划的具体方案 按照国函[2002]57号的批复,柳州市部分辖区行政区划调整如下:撤消柳州市郊区,把原郊区管辖的10个乡镇相应划归各城区管辖。 (一)将原郊区的长塘镇、沙塘镇、石碑坪镇、洛埠镇、白露乡和黄村乡的白沙、雅莲、黄村3个村委会划归柳北区管辖; (二)将原郊区羊角山的水南、驾鹤、鸡喇、社湾、阳和5个村委会和鸡喇居委会划归鱼峰区管辖; (三)将原郊区的太阳村镇、西鹅乡和羊角山镇的新云、门头、帽合3个村委会以及黄村乡的渡口、基隆、磨滩3个村委会划归柳南区管辖; (四)将原郊区柳东镇和鱼峰区的潭中街道办事处划归城中区管辖。 二、调整柳州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工作要求 撤消柳州市郊区,调整柳州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对解决目前柳州市城郊之间因行政区划造成管理不畅的问题,为柳州市搞好城市统一规划,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宽裕空间具有深远意义。为此,柳州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柳州市要加强对原市郊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私分国家、集体财产,严禁突击花钱和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发生。 (二)柳州市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工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地方机构改革文件的精神,做好区划调整后各市辖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工作,使区划调整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这次调整柳州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柳州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从大局出发,加强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安排,并做好原郊区干部职工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尽量减少因为行政区划调整而产生的波动,确保柳州市的社会稳定。 (四)柳州市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特点,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搞好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强化城市管理,不断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的辐射力和吸引力。 (五)自治区有关部门、各驻柳州市的中直、区直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关心和支持柳州市对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调整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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