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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1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02]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 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2001缴费年度(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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