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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检3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等八厅局(委)《关于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就如何扎实有效地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要领会《通知》精神,明确工作任务,继续抓好建设土地房地产等专项收费检查。近年来,我省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已按照国家计委及省物价局的部署,全面开展了建设土地、房地产专项收费检查。各级物检机构要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根据《通知》精神,针对性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尚未开展检查的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要认真做好价格举报的受理工作,做到有报必接,有查必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房产开发和经营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严处,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二、要加强与当地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这次整治任务。 三、各地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物检所)要将开展建房、土地、房地产专项收费检查情况于2002年9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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