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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铁路分局开展旅客列车电视服务收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铁路分局:
你分局《关于变动<旅客列车开展电视服务收费批复>的请示》收悉。鉴于图们铁路分局已与吉林铁路分局合并,原图们铁路分局各单位已划归吉林铁路分局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吉林铁路分局在旅客列车上开展电视服务,其服务原则、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吉省价房涉字[1999]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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