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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地税局、天津警备区政治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解决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国防现代化建设之中,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为双拥工作指明了方向,而且为双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支持部队建设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务必抓紧抓好。 二、完善政策.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及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一)安置原则。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和扶持自谋职业、按照户籍属地负责安置的原则。具体安置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1.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工作。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人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档案接转和养老保险的管理;组织做好无正式工作随军家属的岗前培训和工作推荐。 3.民政部门负责摸清随军家属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提交当年应安置底数。 4.工商、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积极做好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者的税收减免工作。 5.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后双方应协商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6.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从接到人事或劳动部门安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安置。劳动、人事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已安置一次且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安置。 7.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适时召开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会议,明确安置任务及责任目标。 8.市和区县双拥办负责督促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落实情况。 9.军队系统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教育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人事、劳动部门的安排,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其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培训制度。各区县要加大对随军家属培训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培训。 1.对随军前无正式工作且有就业要求的随军家属,各区县劳动部门要针对他们的特点,从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入手,积极组织免费就业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为就业上岗创造有利条件。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并及时办理招聘手续。未经培训的随军家属,劳动部门不负责推荐介绍工作。 2.建立随军家属人才信息网。对部分随军后一时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部队要及时将随军家属的个人情况及时报驻地区县的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人事、劳动等部门,将随军家属个人情况及用人单位招工信息一起输入电脑,实行本区县联网,方便随军家属求职。 3.市、区县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专门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对随军家属实行免费服务,每年举办两次以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洽谈会。 (四)拓宽就业领域。政府鼓励各类企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1.要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精神,各企、事业用人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企业因破产、停产等原因导致现役军人家属失业的,享受政府发放的失业救济金。随军家属下岗的,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安置。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企业员工比例60%并有军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社会保障制度。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允许其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档案可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 对尚未就业并在部队领取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警备区政治部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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