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拟定的《郑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八月五日
郑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二○○二年八月一日)
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现就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精神为指导,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核定范围
教育部门所属并由各级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初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三、核定内容及方法
(一)核实中小学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
按照省教育厅《2001河南省教育统计提要》的统计口径,由县(市)、区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核实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中小学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数,并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审定。
(二)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各中小学要据实填写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的相关统计报表。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辖区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编制部门;市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市)、区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制部门。
市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中小学按照教育部门分配的教职工编制数额,进行人员定编定岗。
(三)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市和县(市)、区编制部门对中小学定编后的教职工要逐人登记造册。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拨经费。市和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总体不缺编,个别学校缺编的,要优先从超编学校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调整解决。市和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总体缺编,需要补充人员时,由编制、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市和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总体超编的,要制定分流计划,借鉴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做法,限期分流超编人员。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调进中小学的人员,编制部门不予核准入编,教育部门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核拨工资。
四、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8月1日至8月6日)宣传发动,安排部署。市政府召开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
第二阶段(8月7日至9月5日)组织实施,调查核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截止2001年12月31日各中小学的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数组织填写有关表格,汇总后于8月25日前报县(市)、区编办。县(市)、区编办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逐学校核实,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汇总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郑州市编办。郑州市市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阶段(9月6日至10月20日)审核上报,规范管理。市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及市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于9月30日前报省编办。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批准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核定所属各校的教职工编制。
第四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5日)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各中小学校按照所分配的教职工编制数额和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科学设置岗位,竞争上岗,择优聘用,逐人定编定岗,并妥善进行人员分流工作。
第五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0日)总结验收。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对所辖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写出总结报告。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省政府将对我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
五、组织领导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搞好组织实施。各中小学校负责同志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在这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中,凡违反规定突击进人、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