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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批准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服务项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冀价行费字[2002]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执行医疗卫生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0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服务项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服务。除免费开展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外,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的生殖保健服务,其收费标准可执行卫生部门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和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三、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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