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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龙井等公路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交通厅:
《关于请批龙井等公路客运站按一级站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的函》(吉交函字[2002]84号)收悉。经考查,龙井客运站、旅化客运站、安图客运总站和珲春客运总站其服务设施和水平已达到一级客运站标准,根据省交通厅、物价局《吉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吉交运联字[1996]175号)规定,同意以上四个客运站(总站)按一级公用型客运站收费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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