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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运管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3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正式发布实施全省公路运管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函》(闽交[2002]函8号)悉。鉴于国家对公路运输管理费实行费改税的政策尚未实施,为保证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公路运输管理费全省未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前,暂委托各设区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营运收入的0.8%),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核定定额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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