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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居住房屋交易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等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价商[2002]0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居住房屋交易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起始日期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应从住宅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及以前由住宅出售单位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非新建商品住宅即二手房的买受人自该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由房屋出售人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可以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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