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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督体制,规范公积金运作,维护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成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委员会原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调整到市管委会。市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范围内,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推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市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市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管委会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程序,实行民主决策。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代市政府管理。管理中心负责人由市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市编委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管理中心的编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管理中心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对外投资或对单位进行贷款、担保。 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撤并、调整。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统一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审计,核实债权债务,逐一登记造册;市审计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原则上调整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编制重新核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经办网点的人员、资产、管理费用要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10月底前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市管委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公积金缴存、归还等手续。受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托银行定期对帐。管理中心要向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受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管委会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报告。对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管理中心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要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管理中心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实行激励机制,增强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实行会审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市管委会及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该项资金的规范、安全运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抄报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市审计局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机构设置,是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我市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的大事。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公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从严查处。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刘建华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姜俊山 市政府秘书长 王建祥 市建委副主任 蔡绮 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副主席 委员:崔慰 市财政局副局长 谢心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田德新 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其祥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李希琨 市体改办副主任 王丽艳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永林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郭周祥 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宋振峰 胶州市总工会主席戚其民 崂山区总工会主席王建民 市总工会保障部部长侯方杰 市总工会市直机关工委主任洪奕平 市二轻总公司工会主席王文友 青岛汽车零部件厂工会主席刘建国 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钟艳 青岛华金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于金镒 青岛电业局副局长王绍云 青岛港务局副局长姜耀明 颐中公司青岛卷烟厂副厂长刘国建 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副行长蔡治建 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王青敏 市人大代表 市商业总公司工会主席郭文联 海尔集团有限公司旅游产业事业部部长孙慧正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贾存德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王建祥兼任,副主任由李希琨、刘永林兼任。 附件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杜世成 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刘建华 市政府副市长 姜俊山 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于大江 市体改办主任 王建祥 市建委副主任 崔慰 市财政局副局长 谢心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田德新 市审计局副局长 曲青 市编办副主任 王其祥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张世斌 市国资办副主任 王丽艳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马耀清 市法制办副主任 李希琨 市体改办副主任 刘永林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办公室主任由李希琨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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