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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医保门诊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02]2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医保门诊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收悉。为适应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你局在征求医保定点医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专用收据》样式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门(急)诊收费项目清单”。由于印制成本发生变化,经研究同意“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专用收据”工本费标准按从财政购入的实际成本收取。 请你局于接文后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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