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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


【颁发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2]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省在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周边省份及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招商方式相对单一和陈旧,信息匮乏,成本较高,效果不很理想。因此有必要改革创新招商方式,拓宽招商渠道,形成经常化的招商渠道和网络,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招商机制。委托招商是指招商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包括国内外法人或国外自然人),由受托人按照项目法人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是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业化招商方式。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行委托招商方式,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现就我省实行委托招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南省外商投资管理局)是实施委托招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凡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国家允许外资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以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 三、项目法人向受托人委托招商时,应当向受托人提供项目的简介(中、英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英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四、项目法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等。 五、委托招商的形式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招商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 六、委托招商的报酬可以按招商项目外资实际进资额的1‰—25‰计付,由委托招商的项目法人负担,可计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具体金额由项目法人与受托人按照招商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委托招商的不同形式协商确定。 七、由各级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商独资项目,应当首先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报酬可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委托招商的不同形式按招商项目外资实际进资额的1‰—25‰计付,由同级财政负担。 八、委托招商报酬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实际资金到位、项目投产、产生实际效益等情况分阶段给付,具体付款方式可以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在委托招商合同中约定。 九、委托和受托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外经贸部门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受托人领取招商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十一、受托人在领取报酬后,不再领取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引荐外资奖励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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