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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住宿费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02]2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 近年来,一批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加大了对学生宿舍的投资,大大改善了住宿条件。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住宿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南京市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住宿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住宿费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住宿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办、民办中小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 第三条中小学住宿收费根据举办性质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类,实行按等级收费,不符合等级标准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宿舍,实行按等级收费,不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学生宿舍等级标准及各等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学生宿舍等级收费标准及住宿费等级报核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市属学校及符合附表中一级等级标准学校的住宿收费标准,区物价局负责核定符合附表中二、三级等级标准学校的住宿收费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已包含住宿学生水电费、管理费等(不包括学生入学时的卧具代办费),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费用。 第六条学校收取住宿费后,应单独建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等级标准服务的,由物价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二、三级住宿收费标准,可在市定二、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南京市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住宿等级收费标准
┌──┬─────────────────────┬───────────────────────┐ │类别│等级标准│收费标准(生/学期)│ ││├───────┬───────┬───────┤ │││公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中专学校│ ├──┼─────────────────────┼───────┼───────┼───────┤ ││1、生均建筑面积达到6平方米,每间宿舍4人││││ ││以下(含4人);││││ ││2、每间宿舍须设独立卫生间,提供热水冲淋;││││ ││3、每间宿舍配有空调;││││ │一级│4、每人配备放日常用品及行李的橱柜,每间宿│250-300 │450-600 │400-500 │ ││舍须有可以凉晒衣物的阳台;││││ ││5、宿舍的公共场所有专人负责打扫卫生,有专││││ ││人管理宿舍的安全保卫及收发等工作,小学须配││││ ││有生活教师负责学生课余时间的学习和生活;││││ ││6、每月应定期为学生清洗床单、被褥;││││ ├──┼─────────────────────┼───────┼───────┼───────┤ ││1、生均建筑面积达到5平方米,每间宿舍5- ││││ ││6人;││││ ││2、每间宿舍须设独立卫生间,学校集中提供热││││ ││水冲淋;││││ │二级│3、每间宿舍配有电风扇;│180-250 │350-450 │300-400 │ ││4、每人配备放日常用品及行李的橱柜,每间宿││││ ││舍须有可以凉晒衣物的阳台;││││ ││5、宿舍的公共场所有专人负责打扫卫生,有专││││ ││人管理宿舍的安全保卫及收发等工作,小学须配││││ ││有生活教师负责学生课余时间的学习和生活;││││ ├──┼─────────────────────┼───────┼───────┼───────┤ ││1、生均建筑面积达到4平方米,每间宿舍7- ││││ ││8人;││││ ││2、每层宿舍须配有卫生间、盥洗问,学校集中││││ ││提供热水冲淋;││││ │三级│3、每间宿舍配有电风扇;│140-180 │250-350 │200-300 │ ││4、每人配备放日常用品及行李的橱柜,学校须││││ ││提供集中凉晒衣物的场地;││││ ││5、宿舍的公共场所有专人负责打扫卫生,有专││││ ││人管理宿舍的安全保卫及收发等工作,小学须配││││ ││有生活教师负责学生课余时间的学习和生活;││││ └──┴─────────────────────┴───────┴───────┴───────┘ 1、宿舍配备不完全符合以上标准或超出以上标准的,可按较低标准申报; 2、少数硬件设施、服务有特色的,且实际成本超过以上收费标准的:如需突破,应另行报经市物价局核准; 附表二住宿费等级报核表 申报学校(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 │申报学校名称││学校地址││ ├──────┼─────────────┼──────┼─────────────┤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 │申报等级││申报收费标准││ ├─┬────┴─────────────┴──────┴─────────────┤ │住││ │││ │宿││ │││ │条││ │││ │件││ │││ │││ ├─┼───────────────────────────────────────┤ │审│文号:│ │││ │核││ │││ │意││ ││核准部门盖章│ │见││ │││ ││二○○年月日│ └─┴───────────────────────────────────────┘
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填报经核准后,核准部门留二份,一份返还报核单位作为依据。 2、申报单位对照《南京市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住宿费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填写,如有超出等级标准的设施条件或服务内容,也可在住宿条件一栏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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