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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福州市市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名称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9]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规范使用福州市市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名称,经市政府同意,将“原厝水源地”规范为“西区、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将“敖江二水源”规范为“敖江(塘坂)水源保护区”。 今后我市各类文件应统一规范使用“西区、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敖江(塘坂)水源保护区”名称,不再使用“原厝水源地”、“敖江二水源”名称。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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