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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省经贸委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农林厅、省经贸委《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2年8月4日
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的意见
我省是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大省,使用大省。长期以来,农业投入品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经营不规范以及使用方法不科学等问题,也带来了污染农产品、损害消费者健康、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在全省开展农业投入品的综合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综合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逐步优化农业投入品生产结构,净化经营市场,规范使用方法,更好地为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服务。 (二)整治重点。以整治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为重点。 1.农药。重点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止产品(农业部第199号公告)的行为;查处无证照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查处不按安全使用规定在蔬菜、茶叶、瓜果及无公害农产品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2.兽药。重点查处无证、无照、无批准文号生产兽药(包括违禁兽药)行为,特别要检查今年3月15日撤销的28个兽药品种、134个批准文号执行情况;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兽药(包括违禁兽药)、人药兽用等行为;查处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兽药行为,以及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行为。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企业及其产品,查处无质量标准、无产品合格证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产品以及无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及其他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二、开展综合整治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2年8月)。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及其他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树立“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是违法行为”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对已列入禁用、限用名录的农业投入品,要及时告知生产、经销、种养企业和广大农民,自觉抵制,互相监督。要加强广告管理,严禁在各类媒体上宣传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2年9月)。对现有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登记注册。对各生产企业的品种、规模、能力、市场销售、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企业信息库。对各经销企业的品种、数量、产品来源及销售状况等进行认真登记,基本摸清本地及外埠农业投入品的销售状况。同时,对一些重点种养企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科技示范园区等,进行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的调查,找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2年10-11月)。由各市农业、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销企业以及农业种养企业、规模种养户等开展自查,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违禁投入品目录,实行转产,停止销售和使用。现已生产或进货的违禁投入品,要先封存后处理。 (四)集中整治阶段(2002年11-12月)。以县为单位,对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农业种养企业采取普查、抽查和对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跟踪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一些小化工、小制药、小经销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经销窝点实施追踪查处。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关、停、并、转一批生产、经销企业,形成集中整治的气势。对查获的违禁农业投入品要予以没收,公开处理,集中销毁。省里届时将集中必要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大行动。 各市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要进行专题总结,于12月底前书面报省农业、经贸、质监部门。 三、加强对开展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 开展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作为现阶段提高农产品质量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省里由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农业、经贸部门要主动会同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在各地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发现继续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生产企业,农业、经贸、工商部门要吊销其使用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对违反规定的经销企业,农业、工商部门要吊销其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对违反规定的种养企业,要禁止其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并予以曝光。各级农业、经贸部门要主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要切实增加财政投入,帮助解决停产、转产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开展农民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教育,让农民了解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重大意义,明白替代品种的使用要求,确保不误生产。通过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加快发展安全优质无公害农产品,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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