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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办发[200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拟定的《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公民实施符合《规定》第八条中五种行为之一的,均属见义勇为行为,其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依本办法办理。国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英勇行为不属本办法办理范畴。 二、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以发生地为主,可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含各开发区、水上地区、武钢、公交行业、东湖风景区,下同)见义勇为促进会举荐,也可由行为人自行申请。如系公安机关承办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中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由承办单位举荐;如见义勇为行为没人申请,也没被举荐,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可根据调查结果直接予以确认。 三、受理单位在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在7日内将结论答复举荐人或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应在15日内作出。经调查、复查确认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后,再按照评比条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四、对见义勇为的个人(或群体),视情分别给予嘉奖、记功或授予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群体)、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群体)和市见义勇为英雄(或群体)荣誉称号。 凡给予嘉奖、记功或被授予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群体)称号的,由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按照《条例》第八条一、二、三款的程序自行办理奖励事宜,具体条件和奖金数额由各区自定。 对拟授予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群体)以上荣誉称号的,须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做出相应的表彰决定后,再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 五、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群体)的条件是:凡在同侵害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中,挺身而出,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发挥了重大作用,成效显著的,如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了涉黑、涉枪、涉爆案件、杀人伤害案件、重大盗窃案件、重大抢劫案件、重大犯罪团伙案件,或者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省一级公安机关通缉在册的逃犯,预防制止了即将发生的重大灾害事故,避免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均可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群体)。 六、申报市见义勇为英雄(或群体)的条件是:凡在同严重侵犯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或在抢险救灾中,临危不惧,挺身而出,不怕牺牲,发挥了关键作用,成效特别显著的,如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在全市有影响的涉黑、涉枪、涉爆案件、杀人伤害案件、特大盗窃案件、特大抢劫案件、特大犯罪团伙案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公安部通缉在册的逃犯,或者预防制止了即将发生的特大灾害事故,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均可申报市见义勇为英雄(或群体)。 七、凡被授予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先进群体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或奖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2000-5000元;凡被授予市见义勇为英雄和英雄群体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或奖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5000-8000元。贡献特别突出的,酌情增加奖金数额。 八、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第十六条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其医疗费(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疗收费收据)、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并由加害人承担;或经组织协调,由受益方提供适当补助。无加害人或加害人无能力承担的,按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对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所在单位办理;对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其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负责办理,其困难补助主要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金额缺口在2000元以内的,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垫付。缺口超过2000元不到10000元的,超过部分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各垫付一半;金额超过10000元的,分别报请市、区政府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所获得的社会捐赠款,应计入医疗补助费。 九、见义勇为伤残等级的评定,按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对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评定和发证;对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地来汉见义勇为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与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十、对不幸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如有工作单位的,应当享受因公(工)死亡的待遇;如无工作单位的,由区民政局参照有关规定办理抚恤待遇。同时,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按照对半承担的原则,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0000-20000元。符合追认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会同区民政部门负责申报;外地来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其追认烈士的工作,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与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申报。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属,按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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