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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局关于下发《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财政局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02]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现将《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下发给你们。对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的收费项目,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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