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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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