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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2]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审查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审查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施政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审查的重大决策的范围与《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适用前款的规定进行法律审查,应当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 第四条市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并遵守有关工作规程。 第五条市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情况特殊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时,市法制部门负责人可以就该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七条市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 (一)是否与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相抵触; (二)是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一致; (三)是否与我市现行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 (五)是否存在不适当的问题。 第八条市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对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 (二)收集有关的档案资料; (三)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 第九条市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媒体、市政府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重大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市法制部门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可以依法要求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下列档案资料,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一)关于该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决策的施行方案及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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