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的规定,制定上述通知中未涉及的剂型规格药品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之前,凡在本市销售表列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原在我局备案价格高于表列价格的一律废止。 二、除附表中明确特指剂型规格的药品,其余均统一按表列剂型规格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其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我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按照国家计委规定,国家医保目录未列剂型的OTC药品由企业自主定价。 五、取消266号文件附表中执行地方标准的碳酸钙药品价格。 六、撤消266号文件附表1中医保目录第425号胞磷胆碱注射剂规格为250mg/2ml*5支的价格。 七、对于已按通用名公布过最高零售价药品中未列剂型规格的,未经我局审定价格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否则,按擅自定价处理。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2年8月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10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略) 2、14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