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发文字号】 长民低保[20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房屋产权管理局: 根据《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办法(试行)》,特制定《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2年8月2日
附:
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一、补助对象 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城区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低保户中租住房地部门直管公房住房以及无固定住所或已向社会租赁住房的低保无房户。 低保无房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住房租金补助: (一)具备长沙市城区户口满3年以上的。 (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未租赁公房,直接向社会租赁住房的;无固定住所的。 (三)房产部门认定未有违背房屋管理及租金补助的有关政策、法规的。 二、补助标准 (一)租住直管公房住房的低保无房户,按人均计租面积10平方米计算(超标面积不予补助,不足面积按实计算)、按应缴纳的当年租金标准的50%给予减免。已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了租金减免的,不再执行本细则规定。 (二)无固定住所或已向社会租赁住房的低保无房户,按家庭保障人口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租金补助。 三、补助方式 (一)租住直管公房住房的低保户,凭《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户口簿、直管公房租赁凭证,向直管公房所属区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填写《长沙市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审批表》,由区房产局、民政局审核后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上报市房产局审批。由区房产部门办理住房租金减免手续。 (二)无固定住所或已向社会租赁住房的低保无房户,凭《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户口簿、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关于无固定住所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向居住所属区房产局申请,填写《长沙市低保户住房租金补助申请表》,由区房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勘联合核实,区房产局逐年按照补助对象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实行轮候补助。享受补助的对象由区房产局在适当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报市房产局审核批准。由区房产局办理住房租金补助手续发放补助金。 (三)申请住房租金减免、补助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由民政、房产部门每半年组织联合复查一次,并由房产部门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 (四)申请住房租金减免、补助的对象所承租的房屋发生异动的,应及时到原承租及新承租房所在区房产部门办理异动手续。 四、附则 (一)凡原有私房转让(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或原承租直管公房发生有偿转让的,不得享受租金减免、补助。 (二)凡享受住房租金减免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低保对象,应如实申报,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不如实申报的,由房产部门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退回租金减免金额和所发住房补助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享受住房租金减免的低保对象,不得将承租的直管公房转租,非法转租的收回转租的房屋,由房产部门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市有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对租住本单位公房的低保户,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本细则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