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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监察部门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深监发[2002]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监察部门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深监字[1988]2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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